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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贠秋霞与被告脱宏福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某,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贠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17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被告脱某某,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农民。原告贠某某与被告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登记结婚,同年古历正月初八举办婚礼。婚后双方于1999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脱丽宾;2003年6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脱茸娜;2005年9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脱燕子;2008年7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脱健峰。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在经济上克扣原告及孩子,不支持原告打工,经常实施家庭暴力,2013年农历3月1日,被告曾持棍棒殴打原告,使双方关系恶化。现要求离婚,各自抚养双方生育的两个孩子,抚养费各自承担;分割家庭财产;分担诉讼费用。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婚姻登记证明,证明婚姻关系合法;3、伤情照片8张,证明2013年农历3月1日,被告打原告的伤情照片。被告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婚后和睦相处,并没有发生较大的矛盾,村里人所皆知;原告称我经常实施家庭暴力并不属实,我与原告较大的一次冲突就是2013年春节后双方因是否要打工以及在哪里打工一事各执己见,我也并没有克扣原告和孩子的零花钱,但由于子女较多,零花钱并不宽裕而已;自己也从来没有忘记岳父母对自己二女儿的照顾之恩,并通过为岳父母盖房、看病等方式予以感谢和回报。被告向法庭提交肝功化验单一份,证明被告没有克扣原告,原告看病的钱被告也出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1998年登记���婚,同年古历正月初八举办婚礼。婚后于1999年10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脱丽宾;2003年6月28日生育一女,取名脱茸娜;2005年9月9日生育一女,取名脱燕子;2008年7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脱健峰。结婚初期双方感情较好。2013年农历3月1日,双方因打工发生纠纷;2014年5月原告离家出走;2015年6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登记证明,开庭笔录等证据、证明材料在卷佐证,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后因为家庭琐事双方发生矛盾,但仍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四个孩子都在上学,更需要双方的关心和爱护,如果在以后的生活中双方能相互关心,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可能重新和好。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贠某某与被告脱某某离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志峰人民陪审员  张兴金人民陪审员  刘 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立相关法律条文: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