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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7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运精诉刘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运精,刘玉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769-1号申请执行人刘运精,男,1956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玉香,女,196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运精与被执行人刘玉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本金8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742元(以87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4年9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2元,承担本案受理费、公告费共计3560元,申请执行费1258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玉香存款或其它收入97002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