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家堡信用社与宫立成、孟凡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家堡信用社,宫立成,孟凡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家堡信用社负责人赵大伟,主任。被执行人宫立成,男,195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孟凡志,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各给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3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宫立成、孟凡志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家堡信用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宫立成、孟凡志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 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