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矿执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河北隆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石家庄瑞丰煤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隆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石家庄瑞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矿执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隆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鹿泉市李村镇秦庄村北。法定代表人李跃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家庄瑞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矿区南凤山村西。法定代表人王海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矿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河北隆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石家庄瑞丰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执行人石家庄瑞丰煤业有限公司斜井(原木场)院内废旧钢材等设备;查封被执行人充填站及��器设备。以上查封物品以法院录像为准,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债,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矿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