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岳执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伍燕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岳执字第606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伍燕,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安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伍燕罚金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伍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伍燕履行向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缴纳罚金4000元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伍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伍燕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安岳执字第60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伍燕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助忠审判员 吴绍平审判员 唐 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玫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