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民初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永付与宋玉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付,宋玉荣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129号原告:刘永付,村民。委托代理人:孙来山,东台市五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玉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付与被告宋玉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永付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从程序上撤回对被告宋玉荣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付撤回对被告宋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永付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审 判 员 王茂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军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