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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三初字第14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杨万喜与王建庆、胜利油田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三初字第1484-1号原告杨万喜。被告王建庆。被告胜利油田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1060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淄博路6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万喜诉被告王建庆、胜利油田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王建庆驾驶的鲁E6H3**号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王建庆驾驶的鲁E6H3**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孝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