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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陕执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陈聪华与杨晓云、焦付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聪华,杨晓云,焦付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陕执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陈聪华,女,生于1968年6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杨晓云,女,生于1976年10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陕县。被执行人焦付宾,男,生于1970年5月1日,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昌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聪华与被执行人杨晓云、焦付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杨晓云、焦付宾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陕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其中杨晓云于2015年8月12日被执行逮捕、被执行人焦付宾被上网追逃。经调查二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郑黄证民字第23152号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卫鸿儒审判员  武朋军审判员  曲 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瑞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