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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刘某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5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冯某某母亲。被执行人刘某某,住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继承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4)长汽开民初字第16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某某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长汽开执恢字第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世平审 判 员  孟 珍代理审判员  李 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原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