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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西安中钢泰和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二连浩特市凯利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中钢泰和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连浩特市凯利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连浩特市明浩伟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1545号申请人西安中钢泰和新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永杰,总经理。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凯利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杨,总经理。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明浩伟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颜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31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二连浩特市凯利进出口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二连浩特市明浩伟业经贸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存款,又无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长安执字第015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其他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