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月银与叶凤彩、蔡志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银,叶凤彩,蔡志强,蔡丽英,蔡丽明,蔡丽冰,蔡丽群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045号原告:陈月银,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340。委托代理人:XX,广东捷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凤彩,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蔡志强,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蔡丽英,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蔡丽明,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蔡丽冰,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蔡丽群,女,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受理原告陈月银诉被告叶凤彩、蔡志强、蔡丽英、蔡丽明、蔡丽冰、蔡丽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银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冬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