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罗波与张晓峰、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三初字第1415号原告:罗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公民身份号码×××5516。委托代理人:陆星州,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映辉,广东非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峰,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1518。被告:珠海市世华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王文旭。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波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46元,由原告罗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 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彩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