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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柴书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开执字第611号被执行人柴书圣,男,1987年6月22日生。被执行人柴书圣因犯盗窃罪,本院于2014年2月19日以(2014)淮开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柴书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罚金和犯罪所得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柴书圣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调查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罚金应依法按时缴纳。犯罪所得应予追缴。被执行人柴书圣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开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惠芹审判员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凤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