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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执字第2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本院少年庭与李珍、熊城罚金2015执221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穗海法执字第221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被执行人:李珍,户籍地。被执行人:熊城,户籍地。被告人李珍、熊城抢夺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穗海法刑初字第158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李珍、熊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就财产刑部分的执行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被执行人李珍罚金四千元;熊城罚金四千元;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职权发函向相关银行、车管所、房管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根据上述单��的回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其在当地的财产情况,现未回复。本院认为,经执行,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海法执字第22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审 判 长  陈荫亭审 判 员  邝毅恒代理审判员  贾存锦二〇一五年九月日书记员林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