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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执字第013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陈永脆与刘昌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脆,刘昌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336-1号申请执行人陈永脆,女,194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刘昌祥,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陈永脆与被执行人刘昌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昌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昌祥银行存款人民币82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昌祥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