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卫民小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冶平与沈华斌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冶平,沈华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卫民小字第85号原告王冶平,男,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被告沈华斌,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冶平诉被告沈华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冶平诉讼费没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冶平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梁中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培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