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袁礼犯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187号罪犯袁礼,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川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本院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渝三中法刑初字第40、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袁礼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74571.07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因漏罪聚众斗殴罪,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渝三中法刑初字第00042号刑事判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袁礼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2013)渝高法刑终字第00128号刑事裁定,准许袁礼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9月7日以罪犯袁礼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本院依法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予以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罗炜出庭履行职务,重庆市南川监狱指派该监狱代表侯安琪、周晓瑜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袁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三次,确有悔改表现。虽判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74571.07元已共同赔偿6万元,但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礼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刑期自2008年3月28日起至2025年5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游欣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