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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刘文辉与王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辉,王卓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顺法滘民初字第818号原告刘文辉,女,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公民身份号码×××4040。委托代理人邱凌云,湖南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卓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4019。原告刘文辉诉被告王卓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庞尔谦独任审理。本案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邱凌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辉诉称,原告与被告为同学关系,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4年6月19日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九张信用卡交付给被告支配使用,被告同时向原告立下《借条》确认,承诺由其按时偿还信用卡本息。但被告使用原告的信用卡消费透支及取现后,没有按约偿还本息,截止起诉日起共欠九张信用卡本息16.1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卓新辩称,一、对于原告诉请答辩人归还借款本金16.1万元的事实没有异议,2013年9月,答辩人在株洲市设立汽车服务公司,从事二类机动车维修、车辆装潢、美容服务和汽车配件销售等工作,因周转困难,就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时没有现金,就以自己名义办了多张信用卡,并将信用卡给我使用。之后,答辩人将总额为16.1万元的额度消费完,但没有向银行偿还透支的本金,致使原告需向外借款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二、答辩人现在经济因难,无力偿还款项,如有钱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深表歉意。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用总金额为211000元信用卡作为借款使用,其中扣除原告已用50000元,所以被告实际使用信用卡金额是161000元。3.信用卡查询清单九份,证明九张信用卡的额度及目前所欠款的具体明细。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被告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本院说明正当理由,但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互相佐证,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与被告为同学关系,被告以生意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因没有现金,便提供九张信用卡给被告以消费透支的形式作为借款。2014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立下《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文辉九张信用卡,其中刘文辉自己用掉五万元,其余的由王卓新还满。1.工行伍万元正2.建行贰万伍千元正3.广发贰万柒千元正4.招行陆千元正5.中行叁万贰千元正6.农行捌千元正7.光大壹万贰千元正8.浦发叁万叁千元正兴业壹万捌千元正王卓新20**.6.19”。后来浦发银行额度提高到36000元,光大银行的信用卡额度提高到13800元。被告掌握上述信用卡后进行消费透支和取现,共计利用原告的信用卡消费和取现共161000元(不含原告透支的50000元),但被告没有按约汇钱进入上述信用卡替原告还款。本院认为,原告以提供信用卡的形式借与被告进行消费周转,被告承诺会按时存入款项还款,但其没有向信用卡汇入款项还款,致使原告承担还款责任,原告与被告间的关系可以认定民间借贷关系,被告透支的信用卡的本金及利息,可认作为原告出借的本金。被告共透支了原告信用卡的金额共161000元,应负向原告偿还该款的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王卓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文辉归还借款本金16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60元(原告刘文辉已预交),由被告王卓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卓峻第2页共4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