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王强申请执行张全伟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裁定���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93年生。被执行人张全伟,男,1971年生。王强申请执行张全伟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卢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全伟赔偿申请人王强38542.31元,执行费用480元。目前已执行债权数额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全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卢氏县人民法院(2015)卢刑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本院依职权或由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段宇飞审判员 胡 斌审判员 陈金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宏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