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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执字第217、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正勇顾思扬申请执行XX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勇,顾思扬,XX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217、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勇,男,贵州省兴义市人。申请执行人顾思扬,男,贵州省兴仁县人。被执行人XX林,男,贵州省兴仁县人。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84、19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偿还顾思扬借款本金及利息43750元,缴纳执行费550元;偿还王正勇借款本金及利息42250元,缴纳执行费530元。以上金额共计87080元,扣除XX林已缴纳的8000元,还应缴纳7908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XX林系兴仁县真武山中心学校退休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应发5225.50元,实发522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并提取XX林工资3000元,至扣足79080元为止,用以清偿上述债务和支付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华审判员  彭 飞审判员  刘文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作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