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执字第217、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正勇顾思扬申请执行XX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勇,顾思扬,XX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执字第217、218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勇,男,贵州省兴义市人。申请执行人顾思扬,男,贵州省兴仁县人。被执行人XX林,男,贵州省兴仁县人。本院(2015)仁民初字第184、19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偿还顾思扬借款本金及利息43750元,缴纳执行费550元;偿还王正勇借款本金及利息42250元,缴纳执行费530元。以上金额共计87080元,扣除XX林已缴纳的8000元,还应缴纳79080元)。权利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现查明:XX林系兴仁县真武山中心学校退休教师,每月有工资收入(应发5225.50元,实发5225.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每月扣留并提取XX林工资3000元,至扣足79080元为止,用以清偿上述债务和支付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华审判员 彭 飞审判员 刘文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作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