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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土资罚[2015]23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北村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港非诉行审字第00208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南通市跃龙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跃进,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史卫峰,南通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北村。法定代表人翁瑾,职务主任。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土资罚[2015]2317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9月6日受理。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以该行政处罚决定的起诉期限尚未届满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建云审判员  刘海燕审判员  齐海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倪保晖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