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田某、温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温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1269号申请执行人田某,男,195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温某,女,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赵某,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一终字第86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了田某申请执行温某、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赵某银行存款41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福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秀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