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9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毅与漳州市日鑫沙石有限公司、许天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毅,漳州市日鑫沙石有限公司,许天来,周永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980号原告王毅,男,198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委托代理人陈少杰,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漳州市日鑫沙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榜山镇严溪头五埭洋。法定代表人许天来,总经理。被告许天来,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被告周永通,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海市。上列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剑锋,福建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毅与被告漳州市日鑫沙石有限公司、许天来、周永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毅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毅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690元,由原告王毅负担。审判员 陈惠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纪逸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