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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沂南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配锋、王配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配锋,王配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南县。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被告:王配锋,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王配鑫,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配锋、王配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