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商初字第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配锋、王配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配锋,王配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商初字第1143号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南县。法定代表人:殷学远,理事长。被告:王配锋,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王配鑫,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配锋、王配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沂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王恩厂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人民陪审员 梁秀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