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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张执字第1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崔学忠与岳维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学忠,岳维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张执字第1429号申请执行人崔学忠。被执行人岳维芹。本院在执行崔学忠诉岳维芹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尚有54466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张执字第14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0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