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开法民初字第028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魏琼与李贵容,谭英平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法民初字第02870-3号原告魏琼,女,汉族,生于1970年7月2日,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兵,重庆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贵容,女,汉族,生于1968年2月28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瑜,男,汉族,生于1981年11月28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谭英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26日,住重庆市开县。被告谭琪,女,汉族,生于1992年5月4日,住重庆市开县。第三人李桂平,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5日,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志权,重庆市开县浦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桑小容,女,汉族,生于1963年10月19日,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琼与被告李贵容、谭英平、谭琪、第三人李桂平、桑小容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琼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琼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770元,共计4295元,由原告魏琼负担。审 判 长  刘少辉人民陪审员  向平富人民陪审员  魏 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清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