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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元法执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刘雷与高云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雷,高云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法执字第475号申请执行人刘雷,男,1972年7月17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高云起,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刘雷申请执行高云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高云起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书,被拘留十五日,后经法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雷起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86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刘雷若发现被执行人高云起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28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