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麻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麻栗坡县天红木业制板厂申请执行昆明君东辉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栗坡县天红木业制板厂,昆明君东辉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麻执字第86号申请人麻栗坡县天红木业制板厂。被执行人昆明君东辉经贸有限公司。关于麻栗坡县天红木业制板厂与昆明君东辉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5)麻民初字第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81980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90000.00元,余款629805.00元。对余款部分,双方约定2015年10月30日前全部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5)麻执字第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的,申请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沈文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建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