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庄善定、张定军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庄善定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16号申请人:庄善定,船员。委托代理人:张定军。申请人庄善定因本院公告拍卖陈斌峰所有的“恒帆9”轮,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恒帆9”轮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31935元,并提供了生效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庄善定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庄善定债权登记的申请。本案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庄善定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马钦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宣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