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邵祖芳与陆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79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49号原告邵祖芳,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陆晓燕,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祖芳于2015年9月15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祖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祖芳负担。审 判 长 江爱国人民陪审员 贺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琛审 判 长 江爱国人民陪审员 贺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