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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邵祖芳与陆晓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79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4449号原告邵祖芳,女,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陆晓燕,女,198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邵祖芳于2015年9月15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祖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祖芳负担。审 判 长  江爱国人民陪审员  贺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琛审 判 长  江爱国人民陪审员  贺 毅人民陪审员  李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