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民初字第2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金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大民初字第25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大武口区。被告金某某,男,1988年2月21日出生,回族,无业,现羁押于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金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高云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双方在大武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2月3日生育女儿金某甲。2012年6月27日因双方感情破裂,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抚养权给被告,但由原告暂时抚养孩子。2015年8月被告因买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刑。原告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抚养环境,并为孩子上学要求变更抚养权,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婚生女金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育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金某某答辩意见为,不同意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给原告。原告王某某所举证据、被告金某某的质证意见和本院的认证意见:证据一、离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子女的抚养权的协议情况;证据二、石嘴山银行业务通用凭条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具有抚养子女的经济条件。被告金某某的质证意见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原告的上述证据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金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及本院对证据的认证,确认以下事实:2009年原、被告双方在大武口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2月3日生育女儿金某甲。2012年6月27日因双方感情破裂,原、被告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在孩子3岁前由原告暂时代为抚养。2015年8月10日被告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刑。原告以为了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抚养环境,并为孩子上学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父母双方离婚后,子女随一方共同生活的,如另一方认为对方未尽到抚养、照顾子女的义务,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后,双方约定婚生子女金某甲由被告抚养,但被告金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在接受刑事审判,其已不具备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的条件,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鉴于被告的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考虑由其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第12条、第16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某某和被告金某某的婚生女金某甲(2010年2月3日出生)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金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支付,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云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旭附:本判决适用的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11.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12.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