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民初字第6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贾环生与池岩、罗丽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020号原告贾环生。被告池岩。被告罗丽珠。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至三层。负责人黄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环生与被告池岩、罗丽珠、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环生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范金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