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霍玉振与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玉振,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3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霍玉振,男,197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负责人董文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静娜,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金霞,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霍玉振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日和2015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霍玉振,被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区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静娜、赵金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功民初字第12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给上诉人霍玉振。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韩 萍代理审判员 滕光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邓晓萱速 录 员 卢 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