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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北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陈宇斌与广西鑫垚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斌,广西鑫垚农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北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陈宇斌,居民。委托代理人吴金全。被执行人广西鑫垚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平吉镇彭良村第六组。法定代表人林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宇斌与被执行人广西鑫垚农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广西鑫垚农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行的存款中扣划其存款履行(2015)钦北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已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2015)钦北民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爃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