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蒋安宁与许忠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安宁,许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01031号申请执行人蒋安宁,农民。被执行人许忠元,农民。蒋安宁与许忠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了(2015)安墩民初字第00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5日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5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5144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被执行人许忠元未主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中,因被执行人许忠元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后10日内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王 平执行员 孙国祥执行员 徐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