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商初字第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朱国荣与刘先红、何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国荣,刘先红,何启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商初字第885号原告朱国荣。委托代理人屠冰,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先红。被告何启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国荣诉被告刘先红、何启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国荣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先红、何启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国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先红、何启珍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荣撤回对被告刘先红、何启珍的起诉。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吴 静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映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