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姜思羽、杨振东与徐贵珍、李跃民、李美红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姜思羽申请执行人杨振东被执行人徐贵珍被执行人李跃民被执行人李美红姜思羽、杨振东申请执行徐贵珍、李跃民、李美红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乌兰特市公证处于2014年7月23日作出的(2014)乌证执字第32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思羽、杨振东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徐贵珍、李跃民、李美红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徐贵珍、李跃民、李美红暂无履行能力。现申请执行人姜思羽、杨振东未受偿金额为18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59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