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牛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迎刑初字第53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某,太原重型机器厂职工,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继平、王向军,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公诉刑诉(2015)4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亚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向某、被告人牛某及辩护人张继平、王向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牛某在没有取得山西洪洞县赵城镇安泰佳苑项目一号楼、三号楼的建筑施工权情况下,伪造中天银都(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冒用该公司名义与被害人向某签订劳务合同,并收取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期间,被告人牛某退还被害人向某经济损失5000元。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赔被害人向某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被告人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其家属积极主动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的款项,弥补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被告人牛某具有从轻情节。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向某报案材料及陈述;中天银都有限公司的报案材料,法人授权委托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相关资料;土地联合开发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并)公(刑)鉴(文)字(2015)26号鉴定文书;证人张某、王某甲、王某乙、车晋兵、孟某、林某、闫某、梁某、曹某、王某丙、牛某事情说明;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情况说明、补侦情况说明、被告人牛某供述及供述材料同步录音录像审核登记表、向某向法庭提供的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在签订履行合同中,明知自己未承揽到工程项目的情况下,采用伪造公章和假冒委托人身份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庭审中,被告人家属主动退还被害人全部赃款,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牛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侯秀娥人民陪审员 范丽君人民陪审员 冯桂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振东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