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供销商业机械厂与安徽省凤阳县红山种养植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省供销商业机械厂,安徽省凤阳县红山种养植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滁民一终字第0069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供销商业机械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凤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兴旺,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忠,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晓冬,安徽径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凤阳县红山种养植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凤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平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少宝,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省供销商业机械厂、安徽省凤阳县红山种养植开发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凤民一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安徽省供销商业机械厂的委托代理人王忠、许晓冬,安徽省凤阳县红山种养植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少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4)凤民一初字第012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贺建国代理审判员 贺 斌代理审判员 刘先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宗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