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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辽宁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徐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039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赵忠伟,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岩。被执行人:徐纲。申请执行人辽宁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徐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沈和民二初字第024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辽宁省气象局后勤服务中心于2015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沈阳兴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执字第00394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维振审判员  庄玉伟审判员  胡海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荣 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