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德亮与李德亮、李秋凤、东营通泰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1152号申请执行人李德亮。被执行人李德亮、李秋凤。被执行人东营通泰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团结路679号。法定代表人宋民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李德亮与李德亮、李秋凤、东营通泰食用油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除现已委托评估拍卖在审理过程中保全的被执行人宋民海与李秋凤的房产外,经司法查控,未能查控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