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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罗法执二字第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杨乃松,万爱珍与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发展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发展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民事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乃松,万爱珍,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发展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发展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罗法���二字第1204号申请执行人杨乃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万爱珍,女,汉族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发展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秀稳。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发展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刘暾。申请执行人杨乃松、万爱珍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发展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发展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生效的本院(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发展热电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发展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到工商、证券、国土、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的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公波审判员  谢小波审判员  王良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文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