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玉兰与董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838号申请人刘玉兰。被执行人董秀英,无职业。原告刘玉兰与被告董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6380号民事调解书,判令被告董秀英偿还原告刘玉兰30000元,分别于2015年8月20日前偿还原告5000元,2016年2月4日、2016年8月4日、2017年2月4日、2017年8月4日、2018年2月4日前各偿还原告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判决规定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案件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民初字第6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建平审判员 吴嘉齐审判员 曹守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