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二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江西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二初字第406号原告江西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工业园龙工大道北端。法定代表人况峰,总经理。被告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龙潭路288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峰,公司独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鼎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浙江博尚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克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