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洪伟诉朱彩芝、睢县凤城汽车出租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朱彩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洪伟,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范洼乡宋庄村。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彩芝,女,1954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叶庄南村***号。睢县凤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勇,男,经理原告洪伟诉被告朱彩芝、睢县凤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