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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睢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洪伟诉朱彩芝、睢县凤城汽车出租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伟,朱彩芝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睢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洪伟,男,1972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所地睢县范洼乡宋庄村。委托代理人孙永罡,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朱彩芝,女,1954年10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白云办事处叶庄南村***号。睢县凤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勇,男,经理原告洪伟诉被告朱彩芝、睢县凤城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勇审判员  赵根生审判员  卢卫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