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63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万宝镇。委托代理人:熊延明,安图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杜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万宝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基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