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察后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祁林、梁乐与闫志云、曹雪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察后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祁林林,女,汉族,1967年8月29日生,察右后旗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察右后旗。申请执行人梁乐,女,汉族,1990年4月14日生,察右后旗人,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闫志云,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生,察右后旗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察右后旗。被执行人曹雪云,女,汉族,1977年8月15日生,察右后旗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察右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2014)察后民初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闫志云、曹雪云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曹雪云有一辆车牌号为蒙J63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曹雪云所有的一辆车牌号为蒙J631**号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