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秦序磊与段其臣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序磊,段其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秦序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段其臣,男,汉族,农行职工。申请执行人秦序磊与被执行人段其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仲裁委员会(2015)聊仲调字第18号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采取了财产查询措施,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聊城市开发区天安新村4号楼3单元3××号房产(房产证号:聊房权证开字第××号),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因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另案在先查封,本案不宜作出处分。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聊城仲裁委员会(2015)聊仲调字第1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聊城仲裁委员会(2015)聊仲调字第18号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瑾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