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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讷法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讷河支行与苏某某、高某、徐某某、刘某某、宫某某、常某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苏宝贵,高利,徐守成,刘伟艳,宫世君,常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讷法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负责人王立明,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苏宝贵,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讷南镇讷南村。被执行人高利,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徐守成,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刘伟艳,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宫世君,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被执行人常占和,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讷河支行和与被执行人宫世君、常占和、刘伟艳、徐守成、高利、苏贵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齐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4)讷法执字第20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原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