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罗培勇与丘天水、罗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培勇,丘天水,罗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262号原告罗培勇,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勇,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天水,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罗继红,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罗培勇与被告丘天水、罗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