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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1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罗培勇与丘天水、罗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培勇,丘天水,罗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3262号原告罗培勇,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勇,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丘天水,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罗继红,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罗培勇与被告丘天水、罗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王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彭朝辉代理审判员  王 瑛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周月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